






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管理的通知
索引号: | ZDDBG216519 | 发文字号: | 陕交函〔2015〕1019号 |
发布机构: | 厅财审处 | 公文时效: | 有效 |
名称: |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管理的通知 | ||
主题分类: | 陕交函文件 | 发布日期: | 2016-02-17 |
厅直各单位:
为规范厅直单位对外投资行为(指利用货币资金、实物和有价证券或者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,以独资、合资、参股、兼并等形式实施投资的行为),保护国有资产安全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、政策及我省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》(陕财办资〔2007〕4号),结合厅直系统对外投资管理工作实际,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行政单位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。已经兴办企业的,要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通过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、股权转让等方式,逐步退出。
二、厅直单位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符合国家产业政策;符合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方向;突出主业,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;投资规模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;遵守投资管理制度,履行投资决策程序;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。
三、厅属各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时,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,按照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机制和程序来决策。必要时应召开职代会,征求意见。需要评估的,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。
厅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时,还应报省厅初审后,经省财政厅审批。
四、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事项实行备案制与核准制。省高速集团、交通集团及其他厅属企业(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)的对外投资事项均应参照《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向省厅备案或申请核准。企业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,实行备案管理,其中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,由企业按照有关投资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,并将投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报省厅备案。非主业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,并应符合以下条件:一是主业发展受到限制或属于要逐步退出,投资的非主业能够起承接主业的作用;二是能够有效承接主业分流的人员;三是非主业的投资效益高于主业,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;四是省政府或省厅明确要求投资的业务。
五、厅属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下属单位的对外投资,要通过制度约束使所属单位原则上不具有投资功能。非法人单位严禁对外投资。
六、厅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,要落实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,要建立对外投资项目台帐。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外投资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、充分披露。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,统一核算,统一管理。
七、厅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《公司法》、出资协议(合同)及公司章程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,努力维护己方合法权益。其他股东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损害己方权益时,要及时、坚决地采取措施予以制止、纠正。
八、各单位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派出的董事、监事和股东代表的管理。本单位派出的董事、监事、股东代表必须恪尽职守,依法依规履行职责;所有应由董事会、监事会、股东会审议和决定事项,相关董事、监事、股东代表应在会前向本单位请示,会后向本单位报告。单位派出的监事、董事,除了在劳资关系所在单位领取报酬、奖金和其他福利外,不得在被监管的企业领取报酬或取得其他任何好处;不得在被监管企业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接受企业的馈赠;不得吃请受礼、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;不得为自己、亲友及他人在所监督(出资)企业谋取利益。
九、严格考核,严厉问责。今后,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,省厅将要追究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。对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要求的董事、监事和股东代表,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,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,直至刑事责任。
十、厅属各单位并督促下属单位,要对现有的对外投资的企业的经营状况、出资协议(合同)和章程的执行情况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、投资收益管理情况等,进行一次全面检查、清理。存在问题的,要限期整改。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
2015年11月17日